1.臺北市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申請書1份。
2.執行業務證明文件1份。(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訂業務5年以上。)
(請填寫執行業務證明文件說明表,並檢附工作服務證明正本,本局於審核後會隨 文檢還,如檢送影本資料,該資料內容務必清晰可辨識,並加蓋與正本無異戳章,如檢附資料無法辨識,本局將予以退件。)
3.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4.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6.擬開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1份。(檢具房屋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房屋如為租賃者,則需同時檢附契約書或使用權利書影本及該房屋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7.開業執照費500元匯票1張(匯票抬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8.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費標準影本1份。
9.當年度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明書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