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表及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的。
(3)辦理單位。
(4)辦理方式及內容。
(5)活動時間。
(6)實施地點或範圍。
(7)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
(8)課程概況表。
(9)收費標準。
(10)收支概算表。
(11)計畫承辦人員資歷名冊。
2.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最近2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4.最近2年經費預決算。(成立未滿2年者,第3、4項應備文件得依設立時間檢具)
5.董事長或理事長及現職人員名冊。
6.臺北市婦女服務團體資源盤點調查表。
7.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8.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