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局審核文件1式5份:
(1)申請書。
(2)設立計畫書【應含機構名稱、地址、設立目的、服務對象、人數、房舍概況(總面積、各空間用途及面積)、服務項目、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組織表、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機構成立經費概算、年度預算書、經費來源、機構申設期程、預定開業日期等】。
(3)機構捐助章程(財團法人附設者免附)。
(4)機構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含土地、房屋、銀行定存等)。
(5)機構創辦人簡歷表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5年以上經法院公證之房屋、土地租約影本(如房屋及土地係屬申請人所有,則免附)。
(7)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8)履行營運擔保證明(為銀行存款定存單,最低金額計算=最高收容人數*每人每月最高收容安置費*3個月,或營運三個月之最低成本,請於計畫書敘明計算方式)影本。
(9)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投保)、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10)房屋、土地相關資料(內容參附件格式6)。
(11)房舍平面圖(需註明各空間使用用途及面積)。
(12)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3)財團法人附設者另應備:
A.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公文影本。
B.捐助章程影本。
C.董事名冊及身分影本。
D.法人董事印鑑圖記。
E.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F.法人董事會決議同意設立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會議紀錄。
G.代表人簡歷表。
H.財產清冊。
2.建物審查文件:
(1)建築物基本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原核准位置圖、平面圖)、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無使用執照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A.60.12.22建築完成者,檢附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及其核准圖說(建管處資訊室查明檔案資料證實原核准圖說已佚失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替代之。)。
B.合法房屋證明及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
(2)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同所有權人者免附)
查核使用權利應檢附下列文件:
A.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B.建物改良測量成果圖
C.門牌整(增、改)編證明(無更動者免附)
(3)擬變更平面圖說或變更後平面圖說1式5份。
(4)領有使用執照者,應檢附「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申請表T1-1」、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建築師簽證表T1-2」(2份)、「臺北市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附條件允許使用建築師綜理表T1-4」(2份)及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無使用執照者,應檢附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
(5)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無建物主要構造變更或室內裝修行為者免附)。
3.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文件1式5份:
(1)使用執照存根。
(2)消防原核准圖。(使用執照竣工圖)
(3)變更後建築圖。(建管處審定)
(4)擬變更後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且須經領有消防專技證照人員簽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