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局部份:(請備1式3份)
(1)申請書。
(2)服務概況表及業務計畫。
(3)財產清冊。
(4)機構工作人員名冊。(含人員資料)
(5)年度預算書。
(6)機構收退費標準管理辦法。
(7)機構平面圖。
(8)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9)其他相關必要文件(例如: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托嬰中心時除前項文件外,應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2.建物審查文件:(請備1式3份)
(1)建築物基本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原核准位置圖、平面圖)、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無使用執照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A.60.12.22建築完成者,檢附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及其核准圖說(建管處資訊室查明檔案資料證實原核准圖說已佚失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替代之。)。
B.合法房屋證明及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
(2)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同所有權人者免附)
查核使用權利應檢附下列文件:
A.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B.建物改良測量成果圖
C.門牌整(增、改)編證明(無更動者免附)
(3)擬變更平面圖說或變更後平面圖說1式4份。
(4)領有使用執照者,應檢附「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申請表T1-1」、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建築師簽證表T1-2」(2份)、「臺北市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附條件允許使用建築師綜理表T1-4」(2份)及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無使用執照者,應檢附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5)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無建物主要構造變更或室內裝修行為者免附)。
3.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文件:(請備1式3份)
(1)使用執照存根。
(2)消防原核准圖(使用執照竣工圖)。
(3)變更後建築圖(建管處審定)。
(4)擬變更後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或變更後消防安全圖說1式4份,且須經領有消防專技證照人員簽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