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個人者,須年滿20歲,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者,30人以上;發起人為團體者,需為本市合法立案之團體或公司組織,30個以上)
3.章程草案。
4.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影本(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外僑居留證、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發起人為團體者,應附合法立案證明影本(如立案證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5.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同學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2)申請國際團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青商會、聯青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中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