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

1.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未領證者免附)。
2.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3.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被收養者從姓約定書正本。
5.委託書(授權書)正本。
6.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及委託書(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7.被收養人已領有身分證者,需同時換證。換證請攜帶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被收養人為成年人約定改姓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小時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2日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
1.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委託書)。
2.如經法院多審級裁判者,請攜帶歷次法院裁判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3.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4.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5.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