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登記

1.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未領證者免附)。
2.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3.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正本或有關證明文件正本。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正本、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正本;如改從父姓時,需另附子女改從父姓約定書正本;如經法院判決認領者,有歷經多審級裁判,請攜帶歷次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被認領人已領有身分證者,需同時換證。換證請攜帶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5.被認領人生母為外國人,須繳附該國政府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書正本。
6.被認領人於國外出生在臺無戶籍者,應先取妥符合我國使用姓名習慣之中文姓名,並經生父母簽章確認,另附繳出生證明書正本。
7.認領人係外國人在臺無戶籍者,應填具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且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8.生父在國外,委託代辦登記時,應附繳授權書正本、生父認領同意書正本。
9.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小時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2日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
1.被認領人如未成年欲從父姓者,應附子女姓氏約定書正本。
2.經生父認領者,該子女之姓氏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3.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4.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