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3.提出前項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1款及第6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