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2.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下列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皆須正本):
(1)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3.提出前項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1款及第6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正本;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受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章)。
5.戶口名簿正本。
6.相關當事人因更正登記而變更身分證記載內容需同時換證時,請攜帶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7.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8.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
9.在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應附來臺設籍前之原始資料影本,並經海基會驗(查)證。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7日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2日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相關資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地址

1.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2.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3.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