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商業登記查閱、複製、證明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如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起訴狀、合夥契約書、支票、退票證明文件、持票理由書、鑑定書、機關團體證明文件等。至於二聯式發票、三聯式發票、銷貨單、出貨單、收據等則不屬於足以證明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商業登記查閱、複製、證明線上申辦請至經濟部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網路申辦限申請本商業之查閱、複製、證明(含英文證明書),並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辦理,申請複製他商業之文件、查閱應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1份。
5.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6.營業項目英文譯名請至經濟部網站(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searchAction.do?method=search)
「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全文查詢項下查詢。
7.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8.規費計算方式如下:
(1)查閱商業登記文件:每件新臺幣3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者,每增加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查閱後申請複製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10元。僅申請提供複製商業登記之文件,而不申請查閱者,每份10元;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40元。
(2)申請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或自備之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元。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40元。
(3)商業登記事項之證明規費:1份新臺幣3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4)申請核發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規費:每份新臺幣3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9.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