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外國人憑護照或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離婚協議書正本或法院判決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筆錄正本。
3.離婚者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4.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5.雙方在國外離婚生效者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授權書、外文及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前揭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驗證。
6.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並附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7.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判決離婚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仍須經我國法院認可確定。

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0.125日(1小時)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2日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相同性別二人如欲解消婚姻關係,應辦理終止結婚登記。
2.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且以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始生效力。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如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者,有歷經多審級裁判,請攜帶歷次法院裁判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4.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中文或英文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100元。離婚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5.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婚姻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86年9月30日電腦化後資料原則為隨到隨辦,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2個工作天;86年9月30日電腦化前資料原則為3個工作天,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6個工作天。)
6.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7.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8.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