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併存續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2.章程影本。
3.股東同意書 (含存續及各消滅公司資料) 影本。
4.合併契約影本。
5.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6.變更登記表2份。
7.規費(按其所增之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1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
8.其他應注意事項:
(1)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2)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4)如股東係無行為能力人時,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具同意書;如股東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出具同意書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5)變更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