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1份。
2.章程影本。
3.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
4.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已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影本。
5.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6.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7.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8.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設立登記表2份。
10.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1元計算,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
11.其他應注意事項:
(1)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2)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4)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5)如股東係無行為能力人時,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具同意書;如股東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出具同意書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6)設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