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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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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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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公司合併解散登記申請書1份。
2.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3.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4.合併契約影本。
5.其他應注意事項:
(1)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2)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4)變更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 □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11日
2.網路申辦:1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承辦單位
商業處登記服務科
電話:02-27208889轉6485、6491
傳真:02-27228444、27203418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備註
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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