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登記申請書1份。
2.合夥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1份。
3.商業經營之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其申請商業各類登記事項,應附具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1份。
4.外轄遷入者:
(1)如商業名稱與本市已登記之商業相同者,加附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申請表或答覆書1份(可先至「商業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系統」查詢,如名稱相同則須至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櫃檯、郵寄申請。)
(2)加附負責人身分證1份(如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加附居所證明文件1份)。
5.建物所有權狀1份(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
6.建物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加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1份(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7.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應附具委託書1份。
8.【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