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併新設登記申請書正份
2.公司章程影本。
3.股東同意書(新設及各消滅公司資料)影本。
4.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已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5.合併契約影本。
6.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7.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8.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0.設立登記表2份。
11.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1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
12.其他應注意事項:
(1)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2)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4)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5)如股東係無行為能力人時,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具同意書;如股東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出具同意書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6)設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