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溫泉標章標識牌毀損或使用事業名稱變更換發

1.申請書1份
2.原溫泉標章標識牌
3.使用事業名稱變更者,應檢具變更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4.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25日
2.網路申辦:2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觀光傳播局媒體行政科
電話: 02-27208889轉7544
傳真: 02-2727885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

1.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2.本申請案經本局審查合格後,依據臺北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需換發整面標識牌者,於領取時應繳納標識牌製作費新臺幣20,000元整;僅需換發標識牌上之說明牌者,於領取時應繳納說明牌製作費新臺幣5,000元整。
3. 登記於本市之公司得免附公司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