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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溫泉標章標識牌毀損或使用事業名稱變更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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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申請書1份
2.原溫泉標章標識牌
3.使用事業名稱變更者,應檢具變更登記相關證明文件(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4.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25日
2.網路申辦:2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承辦單位
觀光傳播局傳播行政科
電話: 02-27208889轉7544
傳真: 02-2727885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中央區
備註
1.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2.本申請案經本局審查合格後,依據臺北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需換發整面標識牌者,於領取時應繳納標識牌製作費新臺幣20,000元整;僅需換發標識牌上之說明牌者,於領取時應繳納說明牌製作費新臺幣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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