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般觀光旅館籌設申請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或董監事名冊。
3.公司章程。
4.營業計畫書。
5.財務計畫書。
6.最近三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其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既有建築物供作觀光旅館使用者,並應備具最近三個月之建築物登記謄本;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物登記謄本等,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7.建築設計圖說。
8.設備總說明書。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請說明/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49日
2.網路申辦: 49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觀光傳播局觀光產業科
電話:02-27208889轉6897、6896、7574
傳真:02-27585041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中央區

1.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條辦理。
2.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7條四、觀光旅館審查費:
(1)籌設客房100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3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6,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變更時,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3,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
(2)營業中之觀光旅館變更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均為新臺幣6,000元。
3.登記於本市之公司得免附公司登記資料。
4.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物登記謄本屬本市轄區者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