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條辦理。
2.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7條四、觀光旅館審查費:
(1)籌設客房100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3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6,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變更時,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3,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
(2)營業中之觀光旅館變更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均為新臺幣6,000元。
3.登記於本市之公司得免附公司登記資料。
4.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物登記謄本屬本市轄區者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