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溫泉標章標識牌核發

1.申請書1份。
2.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證明文件包含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或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擇一出具即可,如以商業登記申請者,僅須填寫商業登記統一編號,無須出具登記證明書件)。
3.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5.申請前3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6.申請前2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7.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29日
2.網路申辦:29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交通部觀光局(2個月,60日)

觀光傳播局媒體行政科
電話:02-27208889轉7544
傳真:02-2727885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

1.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2.本申請案經本局審查合格後,依據臺北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申請者於領取標識牌時應繳納標識牌製作費新臺幣20,000元整。
3.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
4.登記於本市之公司得免附公司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