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1份。
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擇1提出):
(1)民國73年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50歲無其他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2)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1份。
(3)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
3.最近3個月內半身1吋照片2張。
4.申請飲食攤加附公立醫院合格體檢表1份(含胸部X光及A肝檢查)。
5.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應檢附使用同意書。(附地價稅繳費證明,以證明所有權人)
6.列管臨時集中場應附自理組織同意書。
7.核發、補發、換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每張收費新臺幣300元(但設籍於臺北市之低收入戶並檢附證明文件者,得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