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取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請書。
2.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1)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正本(網路申辦者以自然人憑證代替)。但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A.外國人應檢附護照。
B.旅外僑民應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出具之華裔證明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C.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D.香港、澳門居民應檢附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住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或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3.委託書及印鑑證明(委託他人領取者須檢附,並於委託書蓋妥印鑑章,印鑑證明請參照第5項)。
4.匯款同意書(選擇以電匯方式辦理時須檢附)。
5.補償費項目為地價補償費:
(1)具領對象為自然人:
A.權利書狀或權狀遺失切結書。
B.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徵收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並得就徵收土地檢附部分清償或塗銷證明文件)。
C.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者須檢附)。
D.印鑑證明、公證書、認證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委託他人領款須檢附上項文件之一,但權利人親自到場,經核對身分無誤,得免檢附)。
E.其他:
a.授權書(旅外僑民授權國內親友領取者須檢附)。
b.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及影本(經法院拍賣或經形成判決確定者須檢附)。
c.破產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須檢附)。
d.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正本及影本(土地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解散之公司所有者須檢附;解散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
e.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檢附)。
(2)具領對象為法人:
A.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B.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之正本及影本(影本應由公司切結「本登記表現仍為有效之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C.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
D.其他文件: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3)具領對象為耕地三七五承租人:
A.耕地租約書。
B.其他文件: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6.補償費項目為建築改良物補償費:
(1)權利書狀、權狀遺失切結書或其他證明該建築改良物為其所有之證明文件(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未經登記之合法建物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2)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徵收建築改良物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並得就徵收建築改良物檢附部分清償或塗銷證明文件)。
(3)其他文件: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
7.補償費項目為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1)切結書(由領款人具結「如具領後,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誤領補償費經調查屬實,自願交還,如因導致第三人損害時,自願負法律上一切之責任」)。
(2)其他文件: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
8.補償費項目為土地改良費用:
(1)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指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驗證登記,並由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
(2)其他文件: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
9.補償費項目為營業損失補償費: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營業稅繳款書影本(設籍課稅者檢附)。
(3)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參照第2項身分證明文件。
(4)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或設籍課稅者之店章。
(5)其他文件: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
10.補償費項目為遷移費:
(1)遷移前後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領取人口遷移費時檢附;本項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2)切結書(由領款人具結「如具領後,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誤領補償費經調查屬實,自願交還,如因導致第三人損害時,自願負法律上一切之責任」)。
(3)其他文件:參照領取地價補償費之規定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