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核發

1.負責人、社員、會員、理監事或董監事、股東為設籍本市者,其戶籍資料由本會透過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查詢。
2.以上人員若非設籍臺北市之人民,因政府資料整合平臺無法查詢戶籍資料,申請時需檢附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1份,但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3.如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他授權機構核發其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負責人需具原住民身分,且成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達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