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停、復、歇業登記

1.申請書1份
2.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從業人員執照正本(停、復業者:註明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歇業者:註銷其從業執照)
4.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正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請(非網路):4日
2.網路申辦: 4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稽查科:
衛生稽查科電話傳真地址
衛生稽查科東區稽查股(行政區:松山、內湖、南港)02-2756464802-27565371105212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92號3樓之1
衛生稽查科南區稽查股(行政區:中正、萬華、文山)02-2322323502-23911340100056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24號4樓
衛生稽查科西區稽查股(行政區:中山、大同)02-2501101902-25054044104257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樓
衛生稽查科北區稽查股(行政區:士林、北投)02-2881370102-28837355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2樓
衛生稽查科中區稽查股(行政區:大安、信義)02-2732160102-27388516106034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15號1樓


1.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2.從業人員名稱定義:包括齒模製造技術員、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鑲牙生。
3.齒模技術員停、歇業登記之申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期間以1年為限;如停業期限屆滿,需辦理復業,始得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