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許可籌設之救護車營業機構,應自許可日起6個月內完成設立計畫書所載事項,並檢具登記費、執照費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實地查核(於6個月內未完成設立計畫書所定事項或經實地查核未通過者,廢止其籌設之許可,並通知公司主管機關)。
2.受理申請設立許可及發給開業執照,收取規費如下:
(1)受理設立許可申請時,收取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
(2)受理設立登記時,收取登記費新臺幣500元。
(3)發給開業執照時,收取執照費新臺幣500元。
3.救護車設置登記費每輛新臺幣500元。
4.申請開業及遷址經書面初審符合後,進行救護車營業機構實地履勘,查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