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使用變更平面配置:
(1)申請書。
(2)原同意使用函影本1份。
(3)變更前平面配置圖正本或影本1份。
(4)變更後平面配置圖7份。
2.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變更負責人:
(1)申請書。
(2)原同意使用函影本1份。
(3)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非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為負責人變更證明有效文件)1份
3.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變更營業主體。
(1)申請書。
(2)經地方法院公證或認證之權利讓渡書正本1份。
(3)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正本1份。
(4)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5)變更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股東名冊影本各1份。
(6)變更前公司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
(7)變更前同意使用函及屬地下儲油槽者應檢附本府環保局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同意函等文件。
4.終止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1)申請書。
(2)終止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屬地下儲油槽者應檢附本府環保局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同意函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