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理期限及補助預算總額度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2. 申請資料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當年度公告之指定處所;另可使用網路申辦。
3.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4. 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補助金額時,本局得依所剩餘額核定補助,申請人如欲放棄補助,應於核定補助日起10日內書面向本局申請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5. 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補助申請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 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
7. 補助案件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8. 使用網路申辦者,上傳申請資料掃描檔(申請設置計畫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函影本、高效能類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