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製人(技術人員):
(1) 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2)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是指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最終驗放或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2.規費:
(1) 藥商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2) 醫療器材商執照規費:申請登記:新臺幣1,500元、登記事項變更:新臺幣1,000元。
(3) 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得以受僱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記載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維修單等】作為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