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及醫事機構停、復、歇業登記

1.申請書1份
2.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繳還開業執照正本(停、復業者,註明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4.所屬醫事人員,請依醫事人員停、復、歇業流程辦理登記
5.承接診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病歷轉讓證明文書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 一般申辦(非網路):5日
2. 網路申辦:5日□全程式 ■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 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稽查科:受理復業及歇業登記
衛生稽查科電話傳真地址
衛生稽查科東區稽查股(行政區:松山、內湖、南港)02-2756464802-27565371105212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92號3樓之1
衛生稽查科南區稽查股(行政區:中正、萬華、文山)02-2322323502-23911340100056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24號4樓
衛生稽查科西區稽查股(行政區:中山、大同)02-2501101902-25054044104257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樓
衛生稽查科北區稽查股(行政區:士林、北投)02-2881370102-28837355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2樓
衛生稽查科中區稽查股(行政區:大安、信義)02-2732160102-27388516106034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15號1樓

2.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衛生局櫃檯(臨櫃申辦)
電話:1999 (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 轉253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

1.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2.復業準用於開業規定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3.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請先行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4.項目名稱定義
(1)診所:係指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
(2)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