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名稱定義
(1)診所:係指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
(2)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2.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3.請先行檢視診所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建物測量成果圖。
(5)非自有房舍請附租賃契約。如建物謄本內有非層次面積之面積(如:騎樓、陽台、露台、平台、地下層、防空避難室、停車場…等),請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
(6)房屋違建、增建、花台、陽台、平台、露台、騎樓、天井、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為機構面積使用。
(7)面積未達500㎡之診所及醫事機構,如有公共安全疑慮等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8)建築物室內辦理裝修,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4.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一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5.單一窗口跨區遷址(同時開、歇業)登記
申辦條件:未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開、歇業區之行政區之稽查股均可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6.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該執業處所應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若設調劑處所應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7.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公司)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8.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