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歸化、回復國籍

1.申請書正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國籍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3.證書規費1200元(國內申請者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
4.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臨櫃親自申辦(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 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
話繳款□悠遊卡■其他(郵政匯票)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2日(戶政事務所4日、 民政局8日)
2.網路申辦: 2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層轉內政部准駁

一、歸化、回復戶籍者: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
二、喪失國籍者:居住於國內者,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居住於國外 者,由本人親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
三、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本市各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詳如附表

1.原則戶政事務所受理轉報4天(喪失國籍者戶政所須查證其有無國籍法第13條各項情事可不在此限),層轉民政局轉內政部,經內政部核定後,戶政所函復申請人。
2.如有特殊案件,需蒐集相關資料,經簽奉主管核准,處理期限方得為2個月。
3.依國籍法規定各申請案類型檢附文件不同,爰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案件辦理相關事宜,並約定送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