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歸化、回復國籍

1.申請書正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國籍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3.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臨櫃親自申辦(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證書規費1200元,國內申請者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2日(戶政事務所4日、民政局8日)
2.網路申辦:2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48日

國籍法
一、歸化、回復國籍者: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
二、喪失國籍者:居住於國內者,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居住於國外者,由本人親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
相關資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地址

1.原則戶政事務所受理轉報4天(喪失國籍者戶政所須查證其有無國籍法第13條各項情事可不在此限),層轉民政局轉內政部,經內政部核定後,戶政所函復申請人。
2.依國籍法規定各申請案類型檢附文件不同,爰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案件辦理相關事宜,並約定送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