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名簿正本。
2.出生證明書正本。
3.子女從姓約定書正本(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
4.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正本〈若父母已於出生證明書上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正本,並應檢附國內醫院開立之DNA親緣鑑定證明書正本(如為國外開立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另大陸地區醫院開立者無法使用)。
5.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國民身分證正本。
6.委託書正本。
7.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