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許可及開業(設置、擴充、遷址、變更負責人)

1. 申請設立許可:
(1) 申請書1份
(2)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3) 設置計畫書1份,且應載明下列事項:
A. 機構名稱、申請人、設立機構類別、設立或擴充服務量或床數、組織架構、人員配置與職掌(含工作人員身分證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基本復健治療設施。
B. 機構設立或擴充目的、當地精神復健資源狀況、服務對象來源分析、服務對象轉介流程、服務品質管理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C. 設立或擴充地址、建物位置圖、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物平面簡圖、設立或擴充前後之總樓地板面積、各樓層地板面積及樓層平面配置圖;擴充者,其擴充前後配置對照表。
D. 土地使用取得情形,包括用途類別及用途變更。
E. 經費需求、來源及使用計畫書。
F. 設立進度、預定開業日期、服務量或床數開放期程及收費。
G. 申請擴充者,其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H. 其他法規所定事項。
(4) 建築物平面簡圖正本1份
(5) 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1份
(6) 醫療法人附設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1份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
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影本1份
(7) 醫療機構附設機構:經該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1份
(8) 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附設機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1份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
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影本1份
(9)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 申請開業:
(1) 申請書1份
(2)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3) 機構平面簡圖,並說明各樓層用途,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及總樓地板面積。
(4) 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件。(經本局備查之設立計畫書全卷)
(5)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1份。
(6) 機構聘用之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與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專任管理人員,其人數、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7) 擴充、變更負責人、遷址之機構,應繳還原領開業執照正本
(8) 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9)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請(非網路):
(1)申請設立許可:63日
(2)申請開業:17日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1)申請設立許可:63日
(2)申請開業:17日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是

精神衛生法、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衛生局櫃檯(臨櫃申辦)
電話:02-27208889轉2540
地址:111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

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為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及附表1、2所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