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變更登記-地址; (跨區)管理人或藥師(藥劑生)執業執照; 負責人; 管理人

1. 臺北市販賣業藥商、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藥局登錄及變更申請書1份
2. 原領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執照正本(遺失者請附遺失切結書)
3. 除遷址變更登記,應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公司組織或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各項變更登記,俟變更核准後再向衛生局辦理(應附變更後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公文及變更登記表】)
4.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請書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簽章)
5. 變更藥商、醫療器材商名稱:市府商業處或經濟部商業司之變更核准公文及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
6.變更項目:
(1)變更地址:
A.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1份(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型態:辦公室者,請併附備註7資料)
B.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C. 合夥人同意書/股東同意書或相關會議記錄影本1份
D. 管理人(技術人員)請在臺北市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登錄及變更申請書上管理人同意繼續管理欄位簽名或蓋章
E. 「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審查核定影本1份【藥局:變更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備註4、5) 】
F. 藥商、醫療器材商設於特定用地(如:醫院、學校、市場、捷運站、車站等),應附該管理單位之同意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2)變更藥商、藥局名稱或地址變更(跨區)時,需同時辦理管理人或藥師(藥劑生)執業執照變更登記:
A. 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1份
B. 藥師、藥劑生證書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C. 本人最近3個月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D. 原領執業執照正本
(3)變更負責人:
A. 新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B. 變更後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市府商業處或經濟部商業司之核准公文及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
C. 獨資經營者附讓渡書影本1份
D. 管理人(技術人員)請在臺北市販賣業藥商、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藥局登錄及變更申請書上管理人同意繼續管理欄位簽名或蓋章
(4)變更管理人:應同時辦理原管理人歇業及新管理人執業登記,新管理人應親至現場辦理執業登記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 一般申辦(非網路):6 日
2.網路申辦:6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7090、7072
傳真:02-27287075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南區
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稽查科:
衛生稽查科電話傳真地址
衛生稽查科東區稽查股(行政區:松山、內湖、南港)02-2756464802-275653711056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92號3樓之1
衛生稽查科南區稽查股(行政區:中正、萬華、文山)02-2322323502-2391134010075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24號4樓
衛生稽查科西區稽查股(行政區:中山、大同)02-2501101902-250540441040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樓
衛生稽查科北區稽查股(行政區:士林、北投)02-2881370102-288373551116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2樓
衛生稽查科中區稽查股(行政區:大安、信義)02-2732160102-2738851610671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15號1樓

3.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衛生局櫃檯(臨櫃申辦)
電話:02-27208889轉2530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

1.實地勘查需半天。
2.規費: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從事輸入或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4.請先行檢視機構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5.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1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6. 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得以受僱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記載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維修單等】作為佐證資料。
7.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辦公室型態者請附以下資料:
(1)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
A. 平面配置圖請標示辦公處所格局、空間用途、出入口及設備陳列等之簡單位置圖樣標示。
B. 若位於大樓內者需另檢附該樓層之平面圖,若同址設有其他公司/機構,需於樓層平面圖註明申請機構所屬範圍。
(2) 營業場所照片包含:外觀全棟全景、招牌、門牌、內部配置樣態(多角度拍攝):彩色清晰照片須與平面配置圖對應並說明(見書表下載-醫材商辦公室參考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