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補助申請

1.研發補助:
(1)申請書。
(2)研發計畫書1份及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影本1份。
(4)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5)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1份,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6)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災保險證明)
2.品牌建立補助:
(1)申請書。
(2)品牌建立計畫書1份及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影本1份。
(4)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5)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1份,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6)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災保險證明)
3.創新育成補助:
(1)申請書。
(2)計畫書1份及電子檔。(依申請內容檢附創新育成補助計畫書、天使投資補助計畫書或國際育成補助計畫書)
(3)公司、商業、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核准設立登記、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影本1份。
(4)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1份,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學校或財(社)團法人繳交最近一年納稅證明資料影本1份。
(5)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災保險證明)
4.創業補助:
(1)申請書。
(2)創業計畫書1份及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4)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災保險證明)
5.新創拔尖補助:
(1)申請書。
(2)新創拔尖計畫書1份及電子檔。
(3)公司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4)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5)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
(6)最近一期「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等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證明)。
(7)最近三年內累計獲得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投資證明」,包括契約書或投資協議、匯款單、投資前後股東清單等。
(8)投資者基本資料表(每一投資者均須提供)。
(9)投資者推薦書(累計投資者擇一提供)。
(10)投資者與申請人非為關係人聲明書及無陸資投資聲明書。
(1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ㄧ般案件:140日
第一階段收件至完成初審:30日
第二階段統計申請額度至排入議程:50日
第三階段召開委員會議審議至完成獎勵通知:60日
(2)特殊案件:140日,經審議需修正補充再提會審議,每次提會再議增加20日處理時限。
2.網路申辦:(1)一般案件:140日(2)特殊案件:140日,經審議需修正補充再提會審議,每次提會再議增加20日處理時限。□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電話:02-27208889轉1428、1429、6625
傳真:02-27596577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以上檢附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或其他公民營機構)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2.創新育成計畫書、天使投資計畫書或國際育成補助計畫書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費,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3.創業計畫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費,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4.創業計畫書請編頁碼且雙面列印(限15張紙),不需膠裝。
5.其餘計畫書請編頁碼且雙面列印(限25張紙),不需膠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