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

1.技術人員變更:
(1)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書、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事項表、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設備明細表各1份。
(2)電氣技術人員資格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應檢附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影本及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各1份。
(3)電氣技術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應以用電場所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表)影本1份,但非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強制保險之用電場所,得以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正本1份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出具專任切結書正本1份辦理;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擔任技術人員則免附。
(4)電氣技術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擔任技術人員則免附。
(5)電氣技術人員1吋相片1張(實貼);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擔任技術人員則免附。
(6)繳回原電氣技術人員執照正本。(如遺失以切結書代替)
(7)用電場所符合第3條受電電壓及範圍規定之證明文件。
(8)至本局領件並繳納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元。(待核准後繳納)

2.用電場所名稱變更:
(1)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書、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事項表、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設備明細表各1份。
(2)公司組織應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請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電氣技術人員1吋相片1張(實貼);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擔任技術人員免貼照片。
(4)繳回原電氣技術人員執照正本(如遺失以切結書代替)。
(5)用電場所符合第3條受電電壓及範圍規定之證明文件。
(6)至本局領件並繳納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元。(待核准後繳納)

3.用電場所地址變更:
(1)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書、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事項表、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設備明細表各1份。
(2)公司組織應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請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電氣技術人員1吋相片1張(實貼);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擔任技術人員則免附。
(4)繳回原電氣技術人員執照正本。(如遺失以切結書代替)
(5)用電場所符合第3條受電電壓及範圍規定之證明文件。
(6)至本局領件並繳交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元。(待核准後繳納)

4.用電場所負責人變更:
(1)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書、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事項表、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設備明細表各1份。
(2)公司組織應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請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該用電場所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各1份。(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得免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繳回原電氣技術人員執照正本(如遺失以切結書代替)。
(5)用電場所符合第3條受電電壓及範圍規定之證明文件。
(6)至本局領件並繳納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元。(待核准後繳納)

5.執照換發/補發
(1)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書、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事項表、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設備明細表各1份。
(2)電氣技術人員1吋相片1張(實貼);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擔任技術人員則免附。
(3)繳回原電氣技術人員執照正本。(如遺失以切結書代替)
(4)用電場所符合第3條受電電壓及範圍規定之證明文件。
(5)至本局領件並繳納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元。(待核准後繳納)

6.電壓級別變更:
(1)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書、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申請事項表、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設備明細表各1份。
(2)電氣技術人員資格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應檢附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影本及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各1份。
(3)電氣技術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應以用電場所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表)影本1份,但非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強制保險之用電場所,得以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正本1份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出具專任切結書正本1份辦理;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擔任技術人員則免附。
(4)電氣技術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擔任技術人員則免附。
(5)電氣技術人員1吋相片1張(實貼);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擔任技術人員免貼照片。
(6)繳回原電氣技術人員執照正本。(如遺失以切結書代替)
(7)用電場所符合第3條受電電壓及範圍規定之證明文件。
(8)至本局領件並繳納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元。(待核准後繳納)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ㄧ般案件:10日
(2)特殊案件:20日
2.網路申辦:(1)ㄧ般案件:10日(2)特殊案件20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電話:02-27208889轉1307
傳真:02-2345393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處理時限20日。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