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用水登記申請

1.申請水權取得登記應檢具下列(1)至(6)必備文件[(7)至(15)視申請案性質檢附]:
(1)申請書1份(正本)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A.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應以公函申請,免附代表 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C.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行號者,為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 他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
D.申請人為非法人之團體者,為該團體成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 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需用水量計算資料(影本)
(4)用水範圍資料表(影本)。
(5)用水範圍證明文件(影本)
A.家用及公共給水者,依使用別應檢附文件如下:
a.家用:戶口名簿影本。
b.社區自設給水設備:記載門牌號碼及人口數之社區住戶名冊。
c.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出具記載門牌號碼及各戶人口數之社區住戶名冊或申請範圍(村、里、鄰)之戶政機關人口數證明文件。
B.農業用水者,依使用別應檢附文件如下:
a.灌溉:用水範圍地籍資料(已納入用水範圍資料表)。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如航照圖套繪地籍圖、農育權或耕地租約等)及其對照表。申請人為農田水利會者,應檢附灌溉區域平面圖。但航照圖套繪地籍圖已由水權用水範圍管理系統產出,免附。
b.養殖:漁業養殖登記證影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漁業養殖登記清冊。
c.畜牧:畜牧場登記證影本。
C.水力用水者,為水力發電廠核准設立文件。
D.工業用水者,為公司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其事業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併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倘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需提送用水計畫者,應併檢附用水計畫及核准函影本。但申請人為非用水人者,免附。
E.其他用途者,依使用別應檢附文件如下:
a.商業用水:公司或商業登記證影本,其事業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併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倘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需提送用水計畫者,應併檢附用水計畫及核准函影本。但申請人為非用水人者,免附。
b.雜項用水:屬生活用水者,應檢附住宿及流動人口數相關證明文件;屬澆灌用水者,應檢附景觀維護範圍相關證明文件。倘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需提送用水計畫者,應併檢附用水計畫及核准函影本(影本)。
(6)量水設備證明文件(影本)
A.以蓄水設備或蓄水槽量水者,其規格、水深(或流速)流量關係曲線圖 表或流量對照表或水位(深)容積時間對照表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文 件。
B.以水表量水者,其規格。(以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者,應以水表作為量 水設備。但抽水馬達具獨立電表者,得以獨立電表替代量水設備,申請 時應檢附抽水馬達規格樣式與電表電號,及其電水比換算資料。)
(7)水權登記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A.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水權登記委任書。
B.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代理人為自然人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理人為法人、公司或行號者,為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共有水權登記合約書,二人以上聯名申請共有水權者,共有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共有水權登記合約書,敘明各共有用水人引用水量之比率(正本)。
(9)引水地點土地同意使用文件(正本)。
(10)引水地點之地籍資料,應由主管機關至內政部地政網際網路資訊系統或 直轄市、縣市地政資訊系統查詢。但土地經多次分割、合併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由系統查詢地籍資料異動之關聯者,得通知申請人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地籍圖謄本(正本)。
(11)引水地點之水利管理機關(構)許可使用文件,鑿井引水地點位於河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水庫蓄水範圍內,需依相關法規提出河川、排水 管理機關或水庫管理機關(構)等水利管理機關(構)許可使用文件者 (正本)。
(12)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申請人應依水利法第46條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 造或拆除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竣工後,檢附抽汲地 下水水利建造物之合格證明文件及抽水試驗紀錄表申請水權登記(影 本)。
(13)申請溫泉水權登記者:
A.溫泉開發許可證明文件及經核准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 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
B.檢附經認可檢測機關(構)所核發之符合溫泉標準檢測報告,申請人得 檢附最近一次換發溫泉標章之檢測報告(正本)。
(14)灌區灌溉計畫,申請人為農田水利會者,應檢附摘錄自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最近年度備查之用水範圍所屬灌區灌溉計畫內之事業區相關灌溉系統 圖表、各灌溉系統供灌面積、各圳路渠道輸水損失率、各耕作種類面積 及需用水量計算等資料供水權主管機關參考。但水權主管機關得自中央 農業主管機關建置之灌溉管理情勢資料庫系統查詢或取得資料者,免 附(影本)。
(15)地下水水源檢測文件(申請地下水一般水源水權,其水井深度超過八百公尺者,應檢附經認可檢測機關(構)檢測地下水水源是否符合溫泉標準證明文件。如地下水水源經檢測符合溫泉標準,水權申請人應依溫泉法規定,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後,申請溫泉水權取得登記;如地下水水源經檢測未符合溫泉標準,仍依一般水源水權登記程序辦理。)
2.申請水權移轉登記者,除檢具第1項(1)、(2)、(7)、(8)、(9)所列之文件,請另檢具應備書件如下:
(1)原水權狀,指主管機關原發給之水權狀正本(正本)。
(2)歷年逐月引用水量紀錄表(影本)。
A.原狀照核准用水期間,自起始日至消滅登記時之歷年逐月引用水量紀錄。
B.以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者,用水紀錄為其水表之引水量紀錄,或獨立電表之用電紀錄及用電紀錄換算後之用水量紀錄。
C.水權人在水權核准年限期間,已於主管機關所設網站定期填報引用水量者,用水紀錄免附。
D.依水利法第39條規定,在引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填具用水紀錄表,用水紀錄按用水標的填報,得免按使用別填報。
3.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除檢具第1項(1)、(2)及第2項(1)、(2)所列之文件,請另檢具引水地點水利建造物拆除或引水地點恢復原狀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後照片(正本)。
4.申請水權展限登記者,除檢具第1項(1)、(2)、(3)、(4)、(5)、(6)、(7)、(8)、(9)、(10)、(11)、(14)及第2項(1)、(2)所列之文件,如申請溫泉水權展限登記者,請另檢具應備書件如下:
(1)檢附溫泉開發完成證明或溫泉主管機關同意展延文件(影本)。
(2)檢附經認可檢測機關(構)所核發之符合溫泉標準檢測報告,申請人得 檢附最近一次換發溫泉標章之檢測報告(正本)。
5.申請水權變更登記者,除檢具第1項(1)、(2)、(7)及第2項(1)、(2)所 列之文件,請視申請案性質另檢具應備書件如下:
(1)申請共有水權變更,共有水權因共有水權人變更或共有用水人引用水量之比率變更時,應檢附共有水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共有水權登記合約書,敘明各共有用水人引用水量之比率(影本)。
(2)申請用水標的或用水範圍變更:
A.用水範圍資料表,經濟部水利署水權資訊網站公布之各用水標的用水範圍資料表,依填寫說明及範例填寫(影本)。
B.用水範圍資料表(影本)。
C.用水範圍證明文件(影本)
a.家用及公共給水者,依使用別應檢附文件如下:
(A)家用:戶口名簿影本。
(B)社區自設給水設備:記載門牌號碼及人口數之社區住戶名冊。
(C)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出具記載門牌號碼及各戶人口數之社區住戶名冊或申請範圍(村、里、鄰)之戶政機關人口數證明文件。
b.農業用水者,依使用別應檢附文件如下:
(A)灌溉:用水範圍地籍資料(已納入用水範圍資料表)。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如航照圖套繪地籍圖、農育權或耕地租約等)及其對照表。申請人為農田水利會者,應檢附灌溉區域平面圖。航照圖套繪地籍圖已由水權用水但範圍管理系統產出,免附。
(B)養殖:漁業養殖登記證影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漁業養殖登記清冊。
(C)畜牧:畜牧場登記證影本。
c.水力用水者,為水力發電廠核准設立文件。
d.工業用水者,為公司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其事業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併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倘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需提送用水計畫者,應併檢附用水計畫及核准函影本。但申請人為非用水人者,免附。
e. 其他用途者,依使用別應檢附文件如下:
(A)商業用水:公司或商業登記證影本,其事業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併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倘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需提送用水計畫者,應併檢附用水計畫及核准函影本。但申請人為非用水人者,免附。
(B)雜項用水:屬生活用水者,應檢附住宿及流動人口數相關證明文件;屬澆灌用水者,應檢附景觀維護範圍相關證明文件。倘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需提送用水計畫者,應併檢附用水計畫及核准函影本。
D.灌區灌溉計畫,申請人為農田水利會者,應檢附摘錄自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最近年度備查之用水範圍所屬灌區灌溉計畫內之事業區相關灌溉系統圖表、各灌溉系統供灌面積、各圳路渠道輸水損失率、各耕作種類面積及需用水量計算等資料供水權主管機關參考。但水權主管機關得自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建置之灌溉管理情勢資料庫系統查詢或取得資料者,免附(影本)。
(3)申請引水地點變更:
A.引水地點土地同意使用文件。
B.引水地點之地籍資料。
C.引水地點之水利管理機關(構)許可使用文件。
D.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
E.地下水水源檢測文件。(申請地下水一般水源水權,其水井深度超過800公尺者,應檢附經認可檢測機關(構)檢測地下水水源是否符合溫泉標準證明文件。)
(4)申請量水設備變更:
A.以蓄水設備或蓄水槽量水者,其規格、水深(或流速)流量關係曲線圖表或流量對照表或水位(深)容積時間對照表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B.以水表量水者,其規格。(以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者,應以水表作為 量水設備。但抽水馬達具獨立電表者,得以獨立電表替代量水設備,申請時應檢附抽水馬達規格樣式與電表電號,及其電水比換算資料。)
(5)申請水利建造物變更,申請人應依水利法第46條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 造或拆除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竣工後,檢附抽汲地 下水水利建造物之合格證明文件及抽水試驗紀錄表申請水權變更登記(影本)。
6.其他經受理機關審查申請書件時,通知申請人另需補正之資料或證明文件。
7.履勘費新臺幣500元、水權狀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費新臺幣1200元。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52日
2.網路申辦:52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電話:02-27208889轉6609
傳真:02-2345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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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