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標準如下:
1.受補助之失業者每週工作時數應達三十二小時以上、若為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就業期間應繼續滿30日,且應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符合本處當年度公告之標準以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伍仟元整。
2.受補助之失業者轉換雇主,其補助期間應合併計算,且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3.就業期間之認定,自失業者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或勞工保險之日起算。
4.本計畫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受補助之失業者在補助期限內轉換雇主應以一家為限。
5.本辦法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得不再受理案件之申請,並由本處公告之。
6.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即網路預約至就服站進行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服務,始受理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