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

1.受補助之失業者於同一雇主繼續就業滿一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得按月向本處申請補助,於初次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民營事業單位: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主管機關立案者。
(2) 參與意願書。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居留證及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 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在職證明書或經推介後繼續就業滿30日之證明文件。
(6)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領據。
2.於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文件。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14日
2.網路申辦: 14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求職服務課
電話:02-23085230轉101
傳真:02-23085329
地址: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補助標準如下:
1.受補助之失業者每週工作時數應達三十二小時以上、若為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就業期間應繼續滿30日,且應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符合本處當年度公告之標準以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伍仟元整。
2.受補助之失業者轉換雇主,其補助期間應合併計算,且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3.就業期間之認定,自失業者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或勞工保險之日起算。
4.本計畫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受補助之失業者在補助期限內轉換雇主應以一家為限。
5.本辦法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得不再受理案件之申請,並由本處公告之。
6.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即網路預約至就服站進行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服務,始受理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