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表。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公、勞保加保證明影本。
4. 合法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自營業者則提供執業之合法證明文件,如執業執照、稅籍登記影本等;公立機關(構)應以公函檢附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5. 自營業者另需檢附從事職業之經營或所得證明。
6. 自營作業者及受雇之個人另應檢附勞保資料查詢同意書。
7. 助聽器使用需求者另應檢附3個月內由合格聽力師出具之聽力檢測報告,項目包括:1.純音聽力。2.語音聽力(SRT、SDS)。
8. 無障礙環境改善需求者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9. 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職務如涉及政府部門委託或補助者,應檢附計畫書、核定公文及相關文件(如契約、經費明細表等)。
10. 權利義務說明書。
11. 其他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