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臺北市原住民托育及協力照顧補助要點規定。
2.申請對象:(1)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國民小學以下兒童。 (2)兒童及父母一方 (監護人或實際扶養者)必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3.辦理程序:兒童於實際就托後,由申請人向就托機構提出申請,經就托機構彙整相關申請文件至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
4.一般相關證明文件「如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與十六歲以上具有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3年有效期限之核定函影本)、在學或兵役證明、戶籍資料(須註記原住民身分)、居住證明(例如可證明居住本市之水電費、電話費帳單或租賃契約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失業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