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財團法人之設立,應由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並依章程設置董事,再由捐助人或董事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許可後,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本市財團法人,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2.本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依下列原則審查:
(1)設立目的是否具有公益。
(2)業務項目有無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形。
(3)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是否符合本市經濟發展政策。
(4)捐助財產須足以達成創設目的(創立基金之孳息足以維持其永續運作)。
3.捐助財產總額之現金範圍,以新臺幣為限;最低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
4.本市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之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5.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日起90日內,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法人,並由本市財團法人函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