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業局核准補助函影本。
2.汰換中央空調系統、設置冷凍(藏)庫施(完)工驗收報告書。
3.符合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4.申請冷凍(藏)庫補助須檢附完工後之用電情形紀錄。
5.購置費用憑證影本(發票開立日期需於臺北市服務業汰換節能設備補助要點修訂生效後,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另蓋公司大小章)。
6.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7.申請汰換中央空調系統或冷凍(藏)庫補助須檢附冷凝主機設備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或依循本府環境保護局所訂回收途徑進行處理,以臺北市環保局山豬窟廢棄物處理廠開立之「臺北市設備汰換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
8.用電地址位於受台電公司核供限制之行政區域且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以上,申請補助比例提高百分之十者,應檢附向台電公司申請契約用電調整下降核定函(無則免附)。
9.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0.切結書。
11.領據。
12.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