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節能設備補助申請書。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汰換施(完)工證明文件。
4.符合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5.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發票開立日期需於臺北市服務業汰換節能設備補助要點修訂生效後,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另蓋公司大小章)。
6.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7.申請汰換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電冰箱或冷凍櫃補助須檢附回收證明文件。
8.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切結書。
10.領據。
11.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