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1份。
2.休閒農場許可登記或變更申請請加附下列文件:
(1)經營計畫書一式10份(包含以下資料並裝訂成冊):
A.基本資料:
a.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附。
b. 地籍圖謄本(正本乙份,其餘影本,著色標明申請範圍及編定用地類別;比例尺不得小於1/4800或1/5000)。
c.土地使用清冊。
d.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與同意人身分證影印本。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B.現況分析: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
C.休閒農業發展資源。
D.發展目標及策略。
E.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
a.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以比例尺1/2500的像片基本圖或地籍圖縮圖繪製)。
b.現有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免附。
c.各項設施現況及分期設施計畫表。
d.分期規劃構想配置圖。但無分期者,免附。
F.營運管理方向。
G.全期規劃構想配置圖(以比例尺1/5000或1/10000之像片基本圖上,標明農業經營規劃之範圍及各項設施配置位置)。
H.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以法人身分申請需檢附法人登記證明與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休閒農業設施需容許使用者請加附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1份及經營計畫書一式10份(包含以下資料並裝訂成冊):
A.施工圖說。
B.土地供休閒農場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3)休閒農場變更申請請加附經營計畫書變更事項對照表一式10份。
3.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者,每件收取新臺幣10,000元;但未涉及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區)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者,每件收取新臺幣5,000元。已取得未涉及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區)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休閒農場登記證者,變更申請核發含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區)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者,每件收取新臺幣5,000元。
4.申請換發、變更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者請加附原許可登記證者及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與同意人身分證影印本。
5.委託申辦請加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