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簿、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地價等謄本

1.一般申辦(非網路申辦,含申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謄本):
(1)申請書(臨櫃申請者,得以系統自動列印,免填寫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或複代理人應出具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正本,供地政機關核對無誤後發還。
(3)申請核發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同時檢附之文件:
A.申請人為公務機關,應以公文提出申請,並表明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
B.申請人為債權人,請檢附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命其查報之文件或檢附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之公正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通知,該文件或通知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
C.申請人為訴訟繫屬相關人,請檢附法院文件應載明訴訟案號、不動產標示、所需謄本種類、當事人(即訴訟之兩造)或登記名義人姓名。
D.申請人為繼承人,其與被繼承人之身分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繼承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
E.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依其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4)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應依內政部訂頒「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檢附證明文件。
2.網路申辦(僅限第一、第二類謄本)
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第二類者無需檢附,但屬點數卡帳號者仍需檢附)。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傳真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由委外營運廠商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帳務作業)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 ■悠遊卡■其他(晶片金融卡)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申請第一、第二類謄本:
A.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傳真申辦:0.125日(1小時)
B.郵寄申辦:1日
(2)申請第三類謄本(限臨櫃親自申辦或委託申辦):4日
2.網路申辦:0.125日(1小時)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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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地     址

松山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7230711
轉301

02-27238597

110015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1樓

古亭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9355369
轉301

02-29328922

116057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之12號3樓

建成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3062122
轉301

02-23062865

108220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8樓

士林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8812483
轉301

02-28833611

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5樓

中山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5022881
轉301

02-25160524

104256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7巷1號1、3樓

大安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02-27548900
轉301

02-27024410

106232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1、4樓


1.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分為三類:
(1)第一類: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種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不予顯示(「本人」係指申請人屬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或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登記名義人」係指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
(2)第二類: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3)第三類: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2.網路申辦提供地政電子謄本線上申請、下載及驗證,本市受理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六,8時至21時,遇例假日不開放。另網路申辦以現行地籍資料為限且僅受理第一、二類謄本,申請人若需要將地政電子謄本提供給機關單位、公司行號或民眾時,可利用該地政電子謄本第一頁之檢查號及最後一頁查驗網站,或點選「下載」功能,逕為下載加密檔,供需要地籍謄本的機關單位、公司行號或民眾上網進行相關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