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各種登記:
(1)申請書1份。
(2)登記證明書1份。
(3)契約書據1份。
(4)標的物明細表1份(請將該明細表裝訂於契約書據,並於裝訂處蓋雙方印章,另標的物名稱為外文者,請加註具體中文名稱)。
(5)契約當事人證明文件。當事人如為法人,須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並於該文件切結本登記表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ㄧ切責任);如為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1份;如為商號、診所等,應以負責人為登記主體,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診所開業證明文件等1份。
(6)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海關進口證明書或統一發票影本)。
(7)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如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
(8)債務人及標的物所有人並無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各款情事及標的物並無重複登記情事之切結書。
(9)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辦理登記者,應與債務人及債權人共同申請;如第三人為法人者,須加附得為保證者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10)如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另附委託書及授權印鑑式樣。
(11)其他:
A.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惟得以總公司為契約當事人,授權分公司為代理人辦理登記。
B.所送書件均請裝訂於左側,另申請書件如係影本,均須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12)規費每件新臺幣900元(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如檢附郵政匯票,其受款人抬頭請開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2.變更登記:
(1)申請書1份。
(2)原登記證明書(含原契約書據及標的物明細表)。
(3)增補契約書據1份(如債權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9條規定單方申請延長契約有效期間者,免附)。
(4)申請契約當事人變更登記者,變更後當事人如為法人,須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並於該文件切結本登記表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ㄧ切責任);如為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影本1份;如商號、診所等,應以負責人為登記之主體,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診所開業證明文件等1份。
(5)申請債權讓與為債權人變更登記者,如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最高金額,須加附原債權人出具債權額確定證明文件,如由原債權人、受讓人會同債務人及抵押物提供之第三人申辦者,免附。
(6)屬標的物變更登記另附標的物增減明細表1份(請將該明細表裝訂增補契約書據,並於裝訂處蓋雙方印章)。
(7)屬增加標的物之變更登記,須加附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海關進口證明書或統一發票影本)。
(8)申請標的物所有人變更登記,另附新所有人之證明文件;如新所有人為第三人者,應與債務人及債權人共同申請,其第三人為法人者,須加附得為保證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9)屬增加標的物變更登記或標的物所有人之變更登記者,另加附債務人及標的物所有人並無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各款情事及標的物並無重複登記情事之切結書。
(10)如由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者,另附委託書及授權印鑑式樣。
(11)其他:
A.契約當事人原登記印鑑章遺失,當事人如為法人,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並以前揭核發登記機關所留存印鑑辦理變更;如為自然人,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契約當事人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B.所送書件均請裝訂於左側,另申請書件如係影本,均須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12)規費每件新臺幣450元(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如檢附郵政匯票,其受款人抬頭請開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3.註銷登記:
(1)申請書1份。
(2)原發登記證明書(含原契約書據及標的物明細表)。
(3)清償證明1份(由雙方或債權人單方申請者免附)。
(4)免規費。
4.補發登記證明書:
(1)申請書1份。
(2)登記證明書及契約書據暨標的物明細表各1份。
(3)規費每件新臺幣120元(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如檢附郵政匯票,其受款人抬頭請開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5.抄錄:
(1)抄錄申請書1份。
(2)規費每筆新臺幣120元(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如檢附郵政匯票,其受款人抬頭請開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3)其他:
A.提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申請書及標的物明細表影本供申請人抄錄。
B.申請人如欲抄錄契約書據,則限由契約當事人提出申請,並審查申請書所加蓋印章是否與原登記印鑑章一致,若契約當事人原登記印鑑章遺失,當事人如為法人,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並以前揭核發登記機關所留存印鑑辦理變更;如為自然人,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契約當事人證明文件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