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法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5.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時,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正本(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海基會驗證)、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需有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
(2)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結婚(同性結婚):應先經駐外館處查驗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確經原屬國權責機關驗證並審認其為單身,經面談無虞後,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當事人可持該通知函及併附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