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廢止登記

1.工廠歇業申請書1份。
2.自99年6月2日總統令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工廠登記改採登記制,不再核發工廠登記證,如原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之工廠,仍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繳銷(工廠登記證遺失,應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6日
2.網路申辦:6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工廠管理輔導法
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電話:02-27208889轉6561、6562、6576、6572
傳真:02-275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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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本局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