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廠廠名(事業主體有變更)變更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3)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4)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詳見其他8)。
(5)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2.工廠廠名(事業主體未變更)變更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3)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4)聯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3.負責人(事業主體有變更)變更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3)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4)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詳見其他11)。
(5)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詳見其他8)。
(6)如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4.負責人(事業主體未變更)變更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3)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4)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詳見其他11)。
5.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3)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詳見其他8)。
(4)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詳見附註3、4、5、6)。
(5)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6.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3)變更電力容量、熱能,應檢附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4)增加用水量,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詳見其他9)。
(5)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詳見其他8)。
(6)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詳見附註3、4、5、6)。
7.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3)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詳見其他5、6)。
(4)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5)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詳見其他8)。
8.門牌或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2)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3)門牌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影本。
(4)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影本。
其他:
1.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為新臺幣3,000元(待核准後繳納);另如因行政區域與門牌整編、地籍重測調整等調整工廠門牌或地號者,無需收費。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各項書件各1份(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增減建築物面積,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7.產品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於申請「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及「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等3類型工廠變更登記,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另前揭3類型變更登記之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8.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須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另同時位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除負責人 (事業主體未變更)變更及門牌或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外,應另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9. 增加後之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若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說明如下:
(1)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10.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1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3.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附註: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2.非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時副知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消防局。
3.產品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者,申請「工廠廠名變更(事業主體有變更)」、「負責人變更(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或「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等5類型工廠變更登記,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前,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會勘單位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4.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於核准變更登記時,確認之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函送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勞動檢查處,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5.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勞動檢查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產業發展局並由該局轉知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築管理工程處處理。
6.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