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廠登記申請書。
2.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已檢附者免附),申請地址經門牌整編與前揭執照或證明所載地址不符者,須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87年8月1日以後門牌整編之相關資料,可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3.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4.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詳見附註3、4、5、6)。
其他:
1.所謂工廠設立許可,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規定,應於設廠前先取得設立許可之工廠。
(1)經濟部100年5月9日經工字第10004602690號公告: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公告日起6個月後生效。
(2)經濟部103年1月13日經工字第10204607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第2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生效;次按經濟部94年12月15日經水字第09404610160號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未包含臺北市全區。
(3)經濟部105年4月19日經中字第10504601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即日生效;次查經濟部尚無公告劃定臺北市全區土地為特定地區。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各項書件各1份(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待核准後繳納)。
6.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7.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登記。
8.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9.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10.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1.如為特定地區內之工廠,應檢附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及核准函。
附註: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2.非屬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其申請工廠登記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副知建管及消防機關。
3.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於核准工廠登記前,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會勘單位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4.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於核准工廠登記時,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函送本府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勞動檢查處,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5.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勞動檢查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本府產業發展局並由該局轉知消防局、環保局,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築管理工程處處理。
6.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