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自然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旅外僑民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4)外國人檢附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5)香港、澳門居民檢附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6)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7)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3.護照影本(無者免附)。
4.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附委託書(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並蓋章者免附,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單位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傳真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日
2.網路申辦:1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政府資訊公開法
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課
1.應備證件如為影本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於影本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2.申請人資格:臺北市轄區內已登記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含信託財產之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