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鑑申請書。
2.印鑑卡及印鑑章。
3.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自然人檢附國民身分證。
(2)外國人檢附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3)旅外僑民檢附經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4)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
(5)香港、澳門居民檢附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6)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歸化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明文件。
(7)法人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公司法人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上列文件除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其影本外,應檢附正、影本各1份,正本於核對後發還。
4.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權利證明文件。